因此,本文的观点绝非抛开既有制度安排完全另起炉灶,而是强调我们必须在既有的制度下完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充分发掘既有制度的空间,释放出潜力。
严格来说,所有的立法都要履行备案程序。[20]立法形成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既有可能违反法律,也有可能违反宪法。
这种进步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应对地方立法的新情况,是值得思考并需要实践加以检验的。在当下结构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往往限于监督,对地方决策和治理活动的参与却极为不足。See Colin Hey, Marxism and the State, in David Marsh and Tony Tant eds., Marxism and Social Science, Ur- bana: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1999,pp.152-174. [15]参见王锡锌、章永乐:《专家、大众与知识的运用——行政规则制定过程的一个分析框架》,《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四、解决困境的可行性方案 由此可见,地方立法怀着美好的愿景,却同时面对结构性和现实性的困难。它不仅发挥指引作用,也是政策的重要合法性基础。
在我们的宪制结构中,地方政权机构的独立性十分有限,它一般被认为是中央和省级政权的延伸。政治和宪法理论为自治之本质提供了不同学说,包括固有权说、授权说、制度性保障说、人民主权说等。《希腊宪法》第68条第2款规定,议会根据议员的要求决定设立由议员组成的各种调查委员会。
原则上,以下三方面事务属于法院审判独立的核心职权,人大在行使调查权的过程中,不得干预。该决定本身属于一项议案,该议案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且有关重大事实不清。注释: * 本文是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地方人大调查权与审判独立关系研究(项目编号:11FXB01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各国议会都成立了数量不等的各种委员会,由这些专门委员会来行使调查权。
1、人大调查权的具有独立功能 根据《宪法》第71条第一款的规定,全国人大和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调查委员会。第58条规定全国人大行使立法权。
从调查权的规范地位来看,调查权单项列举,并未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其他权力,包括立法权、宪法监督权、监督权等权力并列,而是另行规定,说明该项权力的独立性。换言之,其证词或证言不得作为后来对其进行刑事起诉的证据,但作伪证者例外。人大调查权有助于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批评监督权等公民的政治权利。二是监督权的范围与调查权不同。
就代议制原理而论,议会内阁制下的议会原则上可对政府和行政机关任何部门的任何活动实施调查和监督。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有学者撰文指出宪法第71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指明不同事项,认为第一款规定特定问题,第二款规定特定问题调查以外的调查,且认为议事规则的规定与此相一致,[12]这是一个宪法解释及文本间的解释问题。议会可以通过组建委员会的权力来行使一种我们称之为调查权(inquisitional power)的权力。
我国《宪法》第71条第二款规定,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15]浦和充子事件是日本司法捍卫独立、抵制个案监督的代表。
同时,对调查委员会施加了保密义务,即当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时,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第二,不论是判决确定与否,如果调查会对法院判决造成批判,即使出于立法等目的,由于侵害司法独立,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三,在不成文宪法国家,议会的调查权由宪法惯例创设或由法律作出规定。此处的覆盖具有三方面含义:其一,调查权使用司法权力,包括签发传票、授权豁免、扣押物品、确立听审规则、课以藐视、处以罚金、羁押等。专门委员会享有的调查职权,并非宪法第71条规定的人大调查权。监督权与调查权的区别如下:一是监督的目的与调查权不同。郑贤君,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分权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既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突然,也没有那么彻底和绝对,调查权保有准司法职能不足为怪,它们原本就是议会的常规职能。
调查权运行司法职能,其组织、程序和效力决定不同于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权的调查行为本身,就特定问题开展的调查不同于人大的执法检查。《瑞典王国政府组织法》第12章第6条规定,议会应当选出一名或数名督察专员,负责根据议会的指示对公务员执行法律与其它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在涉及具有政治性和重大社会影响的问题上,鉴于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的至上地位,原则上立法机关有权进行调查,但须经过立法机关讨论通过。第四,因藐视国会而受到羁押的证人通常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和救济,除非证人主张宪法权利,法院的天平较多向国会倾斜。
须在区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政治审判与法律审判的前提下,明确有罪事实认定之职权应归于法院,法律判断是法院的专属权力,评估法院判决结果但不代替裁判,法院诉讼程序排除在调查范围之外。其他个人或组织不具备行使71条规定的调查权的主体资格。
这就是说,当调查权与行政权发生权限争议之时,法院还是负责裁决这一争议的机构。一切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具有宪法依据,各国宪法对议会调查权的规定模式不尽相同,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默示权、明示权、宪法惯例。人大调查权的义务主体是与特定问题有关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议会调查权是代议制的传统,起源于英国。
四是监督的程序不同于调查权。第二,参考国外经验,制定统一的调查程序法,健全调查权这一实体权力所应依循的程序及其相关事项,为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行使调查权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该款只规定了受调查的各机关、组织和个人的作证义务,何来特定问题以外的事项之说呢? 第四,就文本间解释而言,作者认为议事规则的规定类同宪法第71条,且其是基本法律,可以证明作者所指,即宪法第71条除包括特定问题的调查之外,还包括特定问题调查以外的事项。各国议会调查权的功能基本一致。
作者将该条前后两款做分割解释,明显不当。一般来说,专门委员会中的常设性委员会的调查权主要适用于相应的政府部门,是一种经常性的监督手段。
调查权的目的是查明事实真相或者辅助立法,监督的目的是督促各机关遵守宪法和执行法律的情况。《宪法》第41条规定了公民享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依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分别于第六章、第七章专章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调查权。学界对我国人大调查权是一项独立权能还是辅助权能存在争论。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意大利宪法》第82条规定,各院可以从本院议员中任命一个调查委员会,该调查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相同的权力和限制进行调查和研究。
参见[英]迈克尔·赞德《英国法:议会立法、法条解释、先例原则和法律改革》,江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第242页。审判独立应为法官在依据程序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过程中经由独立判断形成的内心确信,如果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没有违反法律程序,其所认定的事实及做出的裁决须排除在调查范围之内。
[⑥]虽然国会在行使这类权力时面临诸多困难,可能遭遇宪法权利的挑战,以及法院签署人身保护令等,但国会运行调查权过程中依然可以使用这类权力,它们是调查权的重要辅助。《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39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可以就罢免案组织调查委员会,明确规定了罢免案得属于有必要进行调查的特定问题。